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32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107年度稅簡字第4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4月25日107年度稅簡字第43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具狀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24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108年6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9頁),聲請人自應遵期如數補繳裁判費。聲請人雖於108 年7月9日(本院收件日期)具狀就前開補費裁定表明抗告之旨,惟該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 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人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自無從據為免繳納裁判費之依據。是聲請人迄未遵期補繳,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卷第95至103 頁)附卷為證,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