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1號
- 原告
-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230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又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及以109年度裁字第139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0月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5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審查辦案進行作業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