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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8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許麗華楊坤樵梁哲瑋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曉成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程大維(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馨瑀
訴訟代理人
陳茂銓
訴訟代理人
謝明勳
參加人
華固華城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詹祖亮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程大維為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被上訴人即被告之代表人原為劉和然,之後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12月5日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1月1日聲明提起上訴。惟查被上訴人代表人於宣示判決後,上訴人上訴前之108年12月25日變更為程大維,有新北市政府108年12月23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0824168831號令附卷可稽,茲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說明,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楊 坤 樵

     法 官 梁 哲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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