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221號
- 原告
- 謝祖松
- 被告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周弘憲(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不服被告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2條第1項規定,向原告追繳自107年8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止所溢領之新制退休俸新臺幣(下同)49,023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文山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