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
108年度救字第232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代表人
- 莊國勝(典獄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訴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108年4月23日綠監戒字第10808001140號書函(下稱系爭函文)否准其申請該監107年3月29日綠監戒字第10708000900號函內附件(下稱系爭資訊),提起訴願後復遭法務部以108年8月28日法訴字第10813505050號訴願決定書予以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而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惟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於臺東縣綠島鄉中寮村192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0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