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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

108年度救字第23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郭銘禮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表人
莊國勝(典獄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訴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108年4月23日綠監戒字第10808001140號書函(下稱系爭函文)否准其申請該監107年3月29日綠監戒字第10708000900號函內附件(下稱系爭資訊),提起訴願後復遭法務部以108年8月28日法訴字第10813505050號訴願決定書予以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而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惟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於臺東縣綠島鄉中寮村192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0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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