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黃慶民
- 相對人
- 考選部
- 代表人
- 蔡宗珍(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慈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及「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及第284條規定甚明。據此,當事人以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者,向行政法院聲請保全證據,自應於書狀中載明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就保全證據之理由,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18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參加相對人舉辦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類科為土木工程技師,下稱系爭考試),結果不及格,未獲錄取,提起訴願遭考試院108年臺訴決字第95號訴願決定駁回,經起訴後現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7號案件審理中。依閱卷規則第17條及試卷保管辦法第4條之規定,自101年設立電腦評閱系統,迄今已落實數年,該系統以線上連線,使外部人員得連線至考選部閱卷,並加以評論,已干預系爭考試公平性,為避免涉事之違法人員破壞電腦評閱系統,為此聲請請求保全電腦評閱系統、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電腦設備、電腦評閱系統異地備份之系統歷史檔案儲存電腦設備(下稱電腦設備及資料)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前述聲請意旨所載,聲請人對於上開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之事實,並未提出證據釋明之,即難認其聲請有其必要;況系爭考試均由閱卷委員就應考人應試試卷直接進行評閱,聲請人聲請保全之電腦設備及資料並不存在,自無保全之實益,茲據相對人代理人陳稱:「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下稱系爭考試)均由閱卷委員就應考人應試試卷直接進行評閱,並沒有原告所聲請保全之甲證5、6。」、「國家考試分為2種閱卷方式,一種是紙本閱卷,由委員直接至閱卷處批改,另一種是線上閱卷,的確有掃描影像檔,但委員也是要到閱卷處看影像檔評閱,電腦系統絕對沒有對外連線,是封閉的系統。系爭考試土木技師類科試卷是採紙本閱卷,並非線上閱卷,不可能有原告所說的掃描系統。」、「國家考試要採哪種閱卷方式必須經過核定,系爭考試土木技師類科從未簽要採線上閱卷,均係紙本閱卷。」等語,有筆錄可稽;且聲請人前已聲請保全系爭考試之全部試卷答案,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7號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確定前不得銷毀刪除,相對人亦業已將前揭證據裝箱封存。足見聲請人本件所為證據保全之聲請,顯與前揭證據保全所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