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曉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琦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程大維(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馨瑀
- 訴訟代理人
- 陳茂銓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勳
- 參加人
- 華固華城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詹祖亮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程大維為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被上訴人即被告之代表人原為劉和然,之後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12月5日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1月1日聲明提起上訴。惟查被上訴人代表人於宣示判決後,上訴人上訴前之108年12月25日變更為程大維,有新北市政府108年12月23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0824168831號令附卷可稽,茲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說明,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