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229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的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聲請再審的合法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規定,對交通裁決事件的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31日109年度救字第2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已於109年10月21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 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聲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已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9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為證,故聲請人仍應先行繳納裁判費,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等足以證明,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