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695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 相對人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代表人
- 李昆振(處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916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