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再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張俞雪娥
- 聲請人
- 張湘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 律師
- 相對人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倪永祖(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度簡抗再字第1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所載日期「109年6月22日」,應更正為「109年9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所載日期,與原本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