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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0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瑞助林秀圓林家賢

上訴人
即被告法務部
代表人
蔡清祥(部長)
訴訟代理人
邱煜斌

李易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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