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
- 原告
- 吳憲章
- 被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代表人
- 馮世寬
- 訴訟代理人
- 陳雪芳
黃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優惠存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114條之1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81年9月26日退伍,經國防部核定支領一次退伍金,並存入台灣銀行優惠儲蓄存款專戶,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被告嗣以原告再任總統府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目前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新臺幣(下同)33,140元,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為由,依同條例第46條第3項規定,以109年6月11日輔給字第1090041713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自109年6月1日起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嗣於訴訟進行中,因被告以109年11月27日輔給字第1090091222號函,通知原告自同年12月1日起恢復優惠存款,原告於本院110年2月3日準備期日,除陳明前揭撤銷訴訟之聲明,僅對被告以原處分停發其109年6月1日至12月1日優惠存款利息部分不服以外,另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該段期間未能領取優惠存款利息所受損害60,570元。是本件係兩造因被告停止辦理原告優惠存款而涉訟,屬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因原告於訴訟中為上開訴之變更,致標的價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依該條第1項及同法第13條第1項等規定,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