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麗生(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少璿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耀祥(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麗生為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本件判決於民國110年9月9日送達後,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代表人業於110年9月11日由潘祖蔭變更為廖麗生,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