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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1號

衛星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許瑞助林家賢孫萍萍

上訴人
即原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麗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麗生為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本件判決於民國110年9月9日送達後,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代表人業於110年9月11日由潘祖蔭變更為廖麗生,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衛星廣播電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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