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72號
- 聲請人
- 蘇石泉
上列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年度再字第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行政訴訟再審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年度再字第82號裁定不服,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有關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11月17日109年度救字第684號裁定駁回聲請、110年1月11日裁定抗告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6月28日110年度抗字第9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其繳納裁判費,且書狀內未記載相對人及其代表人,經本院於110年7月14日以109年度再字第7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2日寄存於青年郵局,並於同年7月28日由聲請人領取,有送達證書及郵件掛號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45頁)。聲請人迄未遵期補正,有本院收文明細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59、61、63、65頁)。是本件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