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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玉卿鍾啟煒李君豪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109年6月4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8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因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09年6月2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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