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649號
- 聲請人
- 李淨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09年度停字第10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另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停字第100號事件,已於109年11月3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見該事件卷所附109年裁字第0000002011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