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1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3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以109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109年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24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此有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3號裁定、補費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45頁)。又聲請人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此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7頁)。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依首揭規定,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