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36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65號裁定駁回,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則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109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