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76號裁定聲請再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有關訴訟救助部分,於109年12月4日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786號裁定駁回確定。嗣於110年1月12日本院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由聲請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然聲請人迄未依本院前揭裁定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至41頁),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