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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蕭忠仁林秀圓李明益

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聲請迴避,並應自聲請之日起3 日內,釋明其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法官準用之。次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須於本案判決前方得為之,若案已判決,事實上即無迴避可言,其聲請自難認為正當,此有最高法院民國27年渝抗字第42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蓋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是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是上開民事裁定意旨,其法理於行政訴訟事件亦屬相通,本院自可參酌援用。

二、經查,聲請人郭俊良所指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2號都市計畫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3日判決駁回,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同年12月8日以105年度判字第654 號判決駁回確定,此有本院前案查詢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9 頁)。本件聲請人於109年8月14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請上開事件承審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迴避,已在前揭事件終結之後,3位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聲請人所述有受不公平審判之虞的可能性,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秀 圓

法 官 李 明 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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