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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9號

有關農田水利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瑞助林秀圓林家賢

原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代表人
黃金春(會長)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游貞蓮(主任)
訴訟代理人
謝坤達

      許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農田水利事務事件,原告追加提起備位之行政訴訟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及第3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又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以行政處分無效提起確認訴訟,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始得提起(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04號判決意旨參照),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機關不得移轉登記原告名下之財產如附表1。」(本院卷第11頁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嗣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以前述起訴時訴之聲明為先位聲明,另追加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機關移轉登記原告名下之財產如附表1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之行政處分無效。」(本院卷第151-152頁之行政訴訟訴之追加狀)。經查,依卷附附表1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登記公務用謄本影本所載,被告係於起訴後之109年10月29日及30日,另作成附表1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之行政處分(原因發生日期:109年10月1日、登記原因:接管,本院卷第175-190頁),惟原告就此部分追加確認上開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並未向原處分機關即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此經本院向被告查明在卷,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3頁)。是依前開說明,原告就此追加之訴,不備訴訟要件,且不能補正,依法應予駁回。又原告訴之追加,既經裁定駁回,自無從就此部分之實體上理由,再為審究。另原告起訴時對被告所為本訴請求部分,業經本院認顯無理由而另以判決駁回,均附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土地標示│        地號或建號(門牌)                │
│建物標示│                                          │
├────┼─────────────────────┤
│土地標示│桃園市桃園區法政段1037-25地號             │
├────┼─────────────────────┤
│土地標示│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08-2、108-10地 │
│        │號                                        │
├────┼─────────────────────┤
│建物標示│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570、1571、2164│
│        │建號                                      │
├────┼─────────────────────┤
│土地標示│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08-1地號       │
├────┼─────────────────────┤
│建物標示│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3575建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農田水利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