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9號
- 原告
- 天懿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依儒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營造業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13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被告民國109年5月21日府都建施字第109012265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觀諸原處分內容係被告依營造業法第52條、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4萬元,並勒令停止經營營造業業務。嗣原告於109年10月13日提出行政更正聲明狀,於訴之聲明表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顯見原告僅係針對原處分有關罰鍰34萬元部分而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桃園區,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乃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