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知法規不能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依個案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Q · 我真的不知道有這條規定,被罰了還有救嗎?
不能免罰,但可依但書主張減輕或免除
依行政罰法第8條,不知法規不能讓你免除處罰,但同條但書規定「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關鍵在於救濟程序中主動列舉具體情節:新法施行未久、條文跨領域專業性高、主管機關宣導不足、曾向機關書面詢問遭誤導等,並提出佐證,才有機會把罰額打折甚至減到零。
「我真的不知道有這條規定」是被罰時最常用的辯解,也是法律上最沒用的辯解。本條前段把這扇門關死:不知道法律不能讓你脫責。但同一條的但書留了一條縫: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多數人只看到前面那句然後絕望地繳錢,內行人會抓著但書那句問「我的情節能不能減免?」這個問題打開一整套討論:法規剛公布不久、條文跨領域太專業、主管機關沒充分宣導、業界普遍誤解這個點、你曾向主管機關詢問卻被誤導,這些都可能成為減免的籌碼。法律不會免你的責任,但情節對的話可以幫你打折,甚至減到零。但書不是恩賜,是你必須主動主張並舉證的權利。
行政罰法第8條為行政罰責任條款,採二段式結構:前段明定不知法規不能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確立法律的普遍效力;但書則授權裁罰機關得按個案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保留個案公平的衡量空間。
因為行政罰法第8條前段明定不知法律不能免責,立法目的在防止人人都用「不知道」當藉口。但同條但書規定按情節可減輕或免除,你要做的是抓住但書去爭取減罰,而非放棄。
把詢問紀錄和機關回應拿出來,書面回函威力最強。配合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實務多能爭取免罰或大幅減罰,因為錯不在你而在機關自相矛盾。
沒有客觀標準,看個案情形與承辦機關裁量。常見成立情節包括新法施行不久且宣導不足、條文跨領域專業性高、業界普遍誤解、曾向機關書面諮詢未獲明確答覆。情節列得越具體、佐證越完整,越難被拒絕。
規範不知法規不能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但書保留按情節減輕或免除的空間,是裁罰救濟最常援引的責任條款。
授權裁罰機關依個案具體情節決定減輕罰額或全免,須當事人主動主張並舉證,非機關恩賜。
源自羅馬法格言,指不得以不知道法律為由脫免責任,避免人人以不知卸責使法律無法執行。
前段確立法律普遍效力(不知不能免責),但書保留個案公平(情節可減免),一硬一軟。
收到處分30天內訴願,直接援引第8條但書,列舉具體情節並附佐證文件。
向機關的詢問紀錄與回函、同業教育訓練教材、新法施行時間證明、業界普遍實務證據。
拿出書面回函,配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主張,實務多能免罰或大幅減罰。
處分送達後30天訴願期間內主動提出,逾期且未主張,但書不會自動適用。
第7條決定違規是否成立(故意過失),第8條在成立後決定罰多少(減免),先後階段不同。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rticle_7 | article_19 |
|---|---|---|---|
| 規範對象 | 已成立違規後的罰額調整 | 違規是否成立(故意過失) | 情節輕微的全免(限三千元以下) |
| 效果 | 減輕或免除 | 不予處罰 | 免處罰、改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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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行政罰得予減輕者,於一定金額(罰鍰)或期間等得以量化之規定方有其適用,此為事理當然,觀諸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亦明,故於無法量化之裁罰類型,行政罰之減輕即無適用餘地;另有關得免除處罰部分,於無法量化之裁罰類型,則仍有適用之餘地。此部分實務上應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審酌衡量,加以裁斷。 三、參考刑法第十六條。
一、本條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行政罰得予減輕者,於一定金額(罰鍰)或期間等得以量化之規定方有其適用,此為事理當然,觀諸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亦明,故於無法量化之裁罰類型,行政罰之減輕即無適用餘地;另有關得免除處罰部分,於無法量化之裁罰類型,則仍有適用之餘地。此部分實務上應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審酌衡量,加以裁斷。 三、參考刑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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