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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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II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未如刑法於80歲以上得減輕
II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IV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V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原因自由行為

tomttt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行政執行法第9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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