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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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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2.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3. 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4. 4.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5. 5.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9 條劃三條免罰線:未滿 14 歲不罰、14 至 18 歲得減輕、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不罰;但自己喝醉等自招者全部失效。

Q · 喝醉酒違規可以說『我當時根本不知道在做什麼』免罰嗎?

不行,自己喝醉屬自招,免罰保護全部失效

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三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違法者本可免罰;但同條第五項明定,這項保護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你出門前決定喝酒,這個有意識的選擇本身就被認定為自招,後續的辨識力降低責任要回算到你決定喝酒那一刻,因此酒醉違規無法用『當時不清楚』脫責。這個法理稱為『原因自由行為』。

白話解讀

在行政罰的世界裡,不是每個違規的人都『有資格』被處罰。這條法律幫你畫了三條免罰線:未滿 14 歲完全不罰、14 到 18 歲可以減輕、行為當下因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的也不罰。聽起來像是給弱勢的安全網,但這條真正的精華在最後一項:如果你是『自己把自己搞成那樣的』(最常見的就是喝醉酒),這些保護全部失效。失智長輩在便利商店亂拿東西被罰,家屬可以爭取免罰;但你下班後喝得爛醉去違規駕駛,想用『我那時不清楚』脫責,這條法律會把你的話原封不動退回來。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9 條為責任能力規範,劃定三條免罰/減輕線:未滿十四歲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違法者不予處罰;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但前述保護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該狀態時,一律排除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小孩 12 歲被開單,這張罰單到底要不要繳?

不要急著繳。行政罰法第 9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未滿 14 歲行為不予處罰,這張罰單從法律上根本不應該對他成立。應向開罰機關提出申訴,附上孩子的戶籍謄本證明年齡。內行人提示:很多基層執法人員不熟悉這條常常照開不誤,你不申訴他們就當成你接受了,一定要主動爭取。

Q2酒駕被攔下來能不能說『我喝醉了,當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沒用。第五項把這條路堵死了:因故意或過失自招的精神狀態不適用免罰。你出門前喝酒這個決定本身就是有意識的,責任要算在你決定喝酒那一刻。內行人提示:這個原則叫原因自由行為,刑法和行政罰都通用,是律師絕對不會幫你走的辯護方向。

Q317 歲的人違規一定可以減輕嗎?

不一定。第二項用的是『得減輕』而不是『應減輕』,給機關裁量空間。實務上要主動提出減輕申請並說明理由。內行人提示:直接繳錢等於放棄這個權利,30 天內提訴願時記得明確援引本條第二項並附上理由。

Q4行政罰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罰的責任能力,劃定未滿 14 歲不罰、14 至 18 歲得減輕、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不罰三條線,自招者不適用。

Q5什麼叫責任能力?

行為人能辨識自己行為違法、並依該辨識而行動的能力,欠缺者罰了也無教育意義,故不予處罰。

Q6原因自由行為是什麼意思?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如喝醉),責任回溯至自陷那一刻,仍須負責。

Q7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指什麼?

行為當下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無法認知行為違法或無法依認知而行為,不是『曾被診斷過』。

Q8未滿 14 歲被開罰單怎麼處理?

附戶籍謄本向開罰機關申訴,主張第一項不予處罰,是最快免罰路徑,不需鑑定。

Q9主張精神障礙免罰要怎麼做?

盡快取得針對行為當下的精神鑑定報告,時間越接近事發越有採信力,並援引第三項提訴願。

Q1017 歲違規要怎麼爭取減輕?

主動向機關提出減輕申請,援引第二項並說明初次、情節輕微、辨識不足等具體理由。

Q11對第 9 條的處分不服要花多少時間與成本救濟?

處分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免繳裁判費;漏載救濟教示者期限延長為 1 年。

Q12行政罰法第 9 條 vs 刑法第 18、19 條差在哪?

第 9 條規範行政處罰責任能力,刑法第 18、19 條規範刑事責任,兩者年齡與精神障礙判準並行對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法律效果依據項次所需證據
未滿 14 歲不予處罰(應)第 1 項戶籍謄本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得減輕處罰(裁量)第 2 項戶籍謄本+減輕理由
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不予處罰(應)第 3 項行為時精神鑑定報告
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處罰(裁量)第 4 項行為時精神鑑定報告
故意或過失自招(如酒醉)前述保護全部不適用第 5 項

法律效果

未滿 14 歲
不予處罰(應)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得減輕處罰(裁量)
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
不予處罰(應)
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得減輕處罰(裁量)
故意或過失自招(如酒醉)
前述保護全部不適用

依據項次

未滿 14 歲
第 1 項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第 2 項
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
第 3 項
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第 4 項
故意或過失自招(如酒醉)
第 5 項

所需證據

未滿 14 歲
戶籍謄本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戶籍謄本+減輕理由
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
行為時精神鑑定報告
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行為時精神鑑定報告
故意或過失自招(如酒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41条(14歳未満の不処罰)・第39条(心神喪失・心神耗弱)
韓國형법 제9조(형사미성년자, 14세 미만)・제10조(심신장애인)
中國行政处罚法第30条(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第31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德國OWiG § 12(Verantwortlichkeit, 準用 StGB § 19 14歳未満・§ 20 Schuldunfähigkeit)
法國Code pénal art. 122-8(mineurs)・art. 122-1(trouble psychique)— 行政制裁領域類推適用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4.01(mental disease/defect)・§ 4.10(immaturity)— 行政罰領域少有統一明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有關行為人受行政處罰之責任能力規定。按未滿十四歲之人,生理及心理發育尚未臻成熟健全,是非善惡之辨別能力尚有未足,故第一項規定其行為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   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因涉世未深,辨識其行為違法與否之能力較低,思慮有欠周延,故第二項規定其行為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減輕其處罰。   三、現行法規中常用「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表示精神狀態並用以作為判斷辨識能力欠缺程度之標準,然因欠缺具體內涵,致適用上常生困擾,故第三項、第四項以較具體之文字說明行為人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以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因欠缺可歸責性,故不予處罰;如尚未達此一程度,僅因此障礙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行為人雖仍應受處罰,惟因其可歸責之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斟酌情形予以減輕處罰。   四、行為人如因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學說上稱為「原因自由行為」,因其仍有可非難性,具可歸責事由,故第五項規定於此情形不適用前二項不予處罰或得減輕處罰之規定,以免發生制裁上之漏洞。   五、參考刑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二條。

  • 精神障礙名詞
  • 心智缺陷名詞
  • 故意名詞
(0940114 制定)

一、本條係有關行為人受行政處罰之責任能力規定。按未滿十四歲之人,生理及心理發育尚未臻成熟健全,是非善惡之辨別能力尚有未足,故第一項規定其行為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   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因涉世未深,辨識其行為違法與否之能力較低,思慮有欠周延,故第二項規定其行為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減輕其處罰。   三、現行法規中常用「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表示精神狀態並用以作為判斷辨識能力欠缺程度之標準,然因欠缺具體內涵,致適用上常生困擾,故第三項、第四項以較具體之文字說明行為人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以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因欠缺可歸責性,故不予處罰;如尚未達此一程度,僅因此障礙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行為人雖仍應受處罰,惟因其可歸責之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斟酌情形予以減輕處罰。   四、行為人如因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學說上稱為「原因自由行為」,因其仍有可非難性,具可歸責事由,故第五項規定於此情形不適用前二項不予處罰或得減輕處罰之規定,以免發生制裁上之漏洞。   五、參考刑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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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罰法第 9 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罰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罰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