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9 條
-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 4.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 5.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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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9 條劃三條免罰線:未滿 14 歲不罰、14 至 18 歲得減輕、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不罰;但自己喝醉等自招者全部失效。
Q · 喝醉酒違規可以說『我當時根本不知道在做什麼』免罰嗎?
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三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違法者本可免罰;但同條第五項明定,這項保護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你出門前決定喝酒,這個有意識的選擇本身就被認定為自招,後續的辨識力降低責任要回算到你決定喝酒那一刻,因此酒醉違規無法用『當時不清楚』脫責。這個法理稱為『原因自由行為』。
白話解讀
在行政罰的世界裡,不是每個違規的人都『有資格』被處罰。這條法律幫你畫了三條免罰線:未滿 14 歲完全不罰、14 到 18 歲可以減輕、行為當下因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的也不罰。聽起來像是給弱勢的安全網,但這條真正的精華在最後一項:如果你是『自己把自己搞成那樣的』(最常見的就是喝醉酒),這些保護全部失效。失智長輩在便利商店亂拿東西被罰,家屬可以爭取免罰;但你下班後喝得爛醉去違規駕駛,想用『我那時不清楚』脫責,這條法律會把你的話原封不動退回來。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9 條為責任能力規範,劃定三條免罰/減輕線:未滿十四歲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違法者不予處罰;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但前述保護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該狀態時,一律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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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小孩 12 歲被開單,這張罰單到底要不要繳?▾
不要急著繳。行政罰法第 9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未滿 14 歲行為不予處罰,這張罰單從法律上根本不應該對他成立。應向開罰機關提出申訴,附上孩子的戶籍謄本證明年齡。內行人提示:很多基層執法人員不熟悉這條常常照開不誤,你不申訴他們就當成你接受了,一定要主動爭取。
Q2酒駕被攔下來能不能說『我喝醉了,當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沒用。第五項把這條路堵死了:因故意或過失自招的精神狀態不適用免罰。你出門前喝酒這個決定本身就是有意識的,責任要算在你決定喝酒那一刻。內行人提示:這個原則叫原因自由行為,刑法和行政罰都通用,是律師絕對不會幫你走的辯護方向。
Q317 歲的人違規一定可以減輕嗎?▾
不一定。第二項用的是『得減輕』而不是『應減輕』,給機關裁量空間。實務上要主動提出減輕申請並說明理由。內行人提示:直接繳錢等於放棄這個權利,30 天內提訴願時記得明確援引本條第二項並附上理由。
Q4行政罰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罰的責任能力,劃定未滿 14 歲不罰、14 至 18 歲得減輕、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不罰三條線,自招者不適用。
Q5什麼叫責任能力?▾
行為人能辨識自己行為違法、並依該辨識而行動的能力,欠缺者罰了也無教育意義,故不予處罰。
Q6原因自由行為是什麼意思?▾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如喝醉),責任回溯至自陷那一刻,仍須負責。
Q7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指什麼?▾
行為當下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無法認知行為違法或無法依認知而行為,不是『曾被診斷過』。
Q8未滿 14 歲被開罰單怎麼處理?▾
附戶籍謄本向開罰機關申訴,主張第一項不予處罰,是最快免罰路徑,不需鑑定。
Q9主張精神障礙免罰要怎麼做?▾
盡快取得針對行為當下的精神鑑定報告,時間越接近事發越有採信力,並援引第三項提訴願。
Q1017 歲違規要怎麼爭取減輕?▾
主動向機關提出減輕申請,援引第二項並說明初次、情節輕微、辨識不足等具體理由。
Q11對第 9 條的處分不服要花多少時間與成本救濟?▾
處分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免繳裁判費;漏載救濟教示者期限延長為 1 年。
Q12行政罰法第 9 條 vs 刑法第 18、19 條差在哪?▾
第 9 條規範行政處罰責任能力,刑法第 18、19 條規範刑事責任,兩者年齡與精神障礙判準並行對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法律效果 | 依據項次 | 所需證據 |
|---|---|---|---|
| 未滿 14 歲 | 不予處罰(應) | 第 1 項 | 戶籍謄本 |
|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 得減輕處罰(裁量) | 第 2 項 | 戶籍謄本+減輕理由 |
| 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 | 不予處罰(應) | 第 3 項 | 行為時精神鑑定報告 |
| 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 得減輕處罰(裁量) | 第 4 項 | 行為時精神鑑定報告 |
| 故意或過失自招(如酒醉) | 前述保護全部不適用 | 第 5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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