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麗生為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 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本件判決於民國110年9月9日送達後,上訴人即原告不服, 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代表人業於110年9月11日由潘祖蔭變更為廖麗生,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