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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5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心弘林淑婷高維駿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17日送達抗告人二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查,且其雖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759號),業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顯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高 維 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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