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57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得君畢乃俊彭康凡

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109年度簡抗字第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0年度簡抗再字第1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文俐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時已通過訴訟救助,依法上訴、再審及抗告程序即無須再聲請,聲請人現已70歲無工作,滿身病痛,身無分文,還要費心籌訴訟費。本件再審之聲請有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曾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法上訴、再審及抗告無須再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然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僅及於該聲請訴訟救助之事件,並不及於他案,自無從因此謂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已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得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據,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彭康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7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