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741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25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64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略謂:其為中低收入戶且本件訴訟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希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核聲請人固主張其為中低收入戶,但本件未見其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且參照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與第4條之1之規定,足認中低收入戶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已超過最低生活費,而在最低生活費1.5倍以內,其資力明顯優於低收入戶。故即使聲請人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亦難作為認定有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憑據。從而,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