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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蘇嫊娟魏式瑜劉正偉

上訴人
即原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宏明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白麗真為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係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112年1月12日判決。茲因本件訴訟程序於原告112年2月6日提起上訴後當然停止,在此之前,被上訴人代表人則於112年1月16日變更為白麗真,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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