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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20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心弘鄭凱文林妙黛

原告
林銘傑
被告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代表人
虞積學(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虞積學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劉美秀,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訴訟中變更為虞積學,惟至本院於112年2月6日裁定前,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2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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