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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9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鑫楨許瑞助蕭忠仁

原告
趙中雍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309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前以民國110年3月15日110年度訴字第2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費,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寄存於臺北龍口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29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招領郵件銷號收據附卷可憑。嗣本院又以110年8月23日院楨審A股110訴00279字第1100009082號函催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月30日寄存於臺北龍口郵局,並經原告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掛號查詢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9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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