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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5號

有關產權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楊得君畢乃俊鄭凱文

上訴人
孫宜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有關產權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再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本件復未據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2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產權登記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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