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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100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魏式瑜

聲請人
戚一武等70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臺北市民權西路20號3樓之1
相 對 人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代 表 人 楊春鈞

上列當事人間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附表所示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由此規定可知,允許停止執行必須具備「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無重大影響」及「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等4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其一者即應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所謂「有急迫情事」,係指須有避免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而言。又暫時權利保護程序與本案救濟程序不同,在時間壓力下,性質上屬於簡略程序,對於停止執行決定之要件事實認定,僅能適用較本案救濟程序審查密度較低之審查模式,是有關事實方面訴訟資料,限於現存之證據方法,應由聲請人就難以回復損害且急迫之情事盡其釋明責任,法院不能於聲請人未為釋明情況下,逕行准許停止執行。

二、聲請人等係相對人所屬員警,相對人以民國109年12月29日國道警人字第1090911080號函,審認其104年12月8日國道警人字第1040908406號書函(下稱104年12月8日書函)中有關值日未補休得改申領加班費部分,因未經授權且缺乏事務權限,應屬無效;嗣據以附表中之原處分欄所示函文,認聲請人等輪服勤務值日後應補休而未補休,依104年12月8日書函改申領之加班費(如附表中之繳回金額欄所示金額)應予繳回。聲請人等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培訓暨保障委員會以附表中之復審決定欄所示之復審決定書駁回復審。聲請人等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案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05號),並聲請停止相對人附表所示原處分之執行。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按104年12月8日書函支領加班費,於法有據,原處分違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難令折服。復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6號行政訴訟判決意旨可知,公務人員因超時服勤而以補休假方式受領超勤補償者,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休假即行離職,應得請求將未及休畢之補休假轉換成加班費而為給付。相對人依法就所屬公務人員之超勤補償,雖有決定應以何種方式為之的裁量權限,然在此特殊情況下,核給補休假既無實益,則相對人就聲請人等系爭超時勤務之補償方式,裁量空間已萎縮至零,亦即發給加班費乃唯一選項。原告所訴確有理由,請求逕命相對人停止執行原處分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意旨僅空泛請求本院逕命相對人停止附表所示原處分之執行,並未就「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無重大影響」及「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等要件,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已不符停止執行之要件。況附表所示原處分係命聲請人等繳回前已支領之加班費(即附表中之繳回金額欄所示金額),則原處分一旦執行所生之損害,依客觀情形及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不得以金錢加以補償,尚無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其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其餘就本案訴訟所為之主張,尚非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事件所須審酌,附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10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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