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蘇嫊娟鄭凱文黃莉莉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者,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以110年度救字第247號裁定駁回,嗣本院審判長於110年4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5頁)附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卷第27至35頁)在卷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黃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