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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7號

110年度救字第57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蘇嫊娟鄭凱文黃莉莉

原告
李佾瑞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表人
黃俊棠(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等爭議,係以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此民國109年1月15日新增之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確認法務部民國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6340號函核准原告之假釋處分為無效,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又原告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執行中,故本件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所在地(屏東縣竹田鄉永豐路130號)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黃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7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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