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109年度救再字第4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此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準用之,同法第28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對象,自應限於確定「終局」裁定,關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單獨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109年度救再字第426號補費裁定聲請再審。惟因補費裁定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非「終局」裁定,依上揭規定及說明,不得聲請再審,是其再審之聲請,並不合法,自應予駁回。又本件既經以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所列相對人有無誤列等不合法情事,與本裁定之結論不生影響,與其餘實體爭執事項,即毋須審究,亦均予指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