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499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4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救字第4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54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43頁),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