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上再字第39號
- 再審原告
-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秋稔
- 再審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12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後,再審被告之代表人由鄧明斌變更為陳琄,茲據新任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12款事由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