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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重再字第10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蘇嫊娟劉正偉陳雪玉

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重再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9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詎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至123頁),顯已逾補正期限,依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重再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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