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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心弘黃翊哲郭銘禮

原告
凃棟翔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鄧明斌(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康立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應依原告之申請做成給付勞保老年給付金額新臺幣178,849元之行政處分,有起訴狀、本院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9-17、169、173頁)。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屬於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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