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0年度訴字第440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 相對人
- 銓敘部
- 代表人
- 施能傑
- 相對人
- 教育部
- 代表人
- 鄭英耀
- 相對人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代表人
- 蔡秀涓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相對人銓敘部、教育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相對人銓敘部代表人施能傑、相對人教育部代表人鄭英耀、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表人蔡秀涓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前揭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時,相對人銓敘部、教育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之代表人原分別為周志宏、潘文忠、郝培芝,嗣相對人銓敘部、教育部、保訓會之代表人分別變更為施能傑、鄭英耀及蔡秀涓,並由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0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