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0號
- 原告
- 將群智權事務所
- 代表人
- 卓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寧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軍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懷農 律師
- 被告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代表人
-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民國109年12月23日原民社字第1090076578號行政處分書,命原告繳納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新臺幣〈下同〉36萬2,811元)均撤銷,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新莊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