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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瑞助林秀圓林家賢

原告
將群智權事務所
代表人
卓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懷農 律師
被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表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民國109年12月23日原民社字第1090076578號行政處分書,命原告繳納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新臺幣〈下同〉36萬2,811元)均撤銷,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新莊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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