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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3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許瑞助林家賢孫萍萍

抗告人
即原告
侯培坤
相對人
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陳琄(代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琄為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抗告人即原告侯培坤於本件起訴時,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代表人原為鄧明斌局長,嗣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該裁定於111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於111年1月14日領取,並於111年1月19日提起抗告。而相對人之原代表人鄧明斌局長已於111年1月16日退休,其遺缺由陳琄副局長代理,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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