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尹崇堯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素吟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宏明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白麗真為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係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112年1月12日判決。茲因本件訴訟程序於原告112年2月6日提起上訴後當然停止,在此之前,被上訴人代表人則於112年1月16日變更為白麗真,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