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62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6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6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於本件抗告程序中另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11年11月23日以111年度救字第23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而告確定在案。嗣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本件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31-33頁),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