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7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楊得君李明益高維駿

聲請人
CHITYEN DUANGCHAI (暖摘)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勞動部
代表人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2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移送前來,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其資力,已准予扶助等情,有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96號卷第37頁),足認聲請人屬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經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另聲請人所提本件就業服務法事件,尚非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7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