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
- 原告
-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等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法訴字第11113501160、11113501150、11113501130、11113500970號訴願決定、行政院111年7月14日院臺訴字第1110176772號訴願決定、桃園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法訴字第111010855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9月28日111年度簡字第73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另依同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於起訴狀記載正確之被告及其代表人。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聲請訴訟救助,亦未於訴狀記載正確之被告及其代表人。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52號裁定聲請駁回,因原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2月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