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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侯東昇許麗華鍾啟煌

原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等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法訴字第11113501160、11113501150、11113501130、11113500970號訴願決定、行政院111年7月14日院臺訴字第1110176772號訴願決定、桃園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法訴字第111010855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9月28日111年度簡字第73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另依同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於起訴狀記載正確之被告及其代表人。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聲請訴訟救助,亦未於訴狀記載正確之被告及其代表人。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52號裁定聲請駁回,因原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2月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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