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交抗再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交抗再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姜榮昇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交抗再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11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208號裁定駁回確定。又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臨櫃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足憑,是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