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他再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111年度他再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111年度他再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26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112年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上開裁定並於112年3月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31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