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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85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侯東昇許麗華鍾啟煌

聲請人
黃鎮華
即再審原告

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85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即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主張「依台高院民事庭國家賠償案事:111年度國抗字第5號裁定確定,不得變更事為之請求貴院補充判決」等語,請求補充判決。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111年度再字第8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於111年11月23日以111年度再字第85號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尚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所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8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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